(2009年2月21日陕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方针、政策,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》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(以下简称省社)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,并可接纳其他承认、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、自愿加入的各类为农服务组织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社。
省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、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和服务的职责。
第三条 省社实行自愿、互利、民主、平等的合作制原则。
第四条 省社的办社宗旨是:为农业、农村和农民以及城市社区提供综合服务,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,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,组织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,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,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, 构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,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农村经济的发展,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,促进全省合作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。
第五条 省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侵占或平调本社的财产,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第六条 省社实行团体成员制。
第七条 省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,为其成员社。
第八条 省社社址设在西安市。
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
第九条 省社职能和任务:
(一)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,执行省委、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议、决定,履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;
(二)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,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;
(三)承担省政府委托的任务,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。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、棉花及其他农副产品、再生资源、烟花爆竹等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、储备、协调和管理;
(四)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,推动和参与有关法令、法规和政策的制定,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、成员社的合法权益;
(五)实行开放办社,壮大合作经济组织,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,健全规章制度,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,密切同农民的联系,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,发挥群体联合优势;
(六)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、村级综合服务社、消费合作社、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各类涉农协会、联合会。对有关行业、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社会团体,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;
(七)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调整经营结构,拓宽服务领域,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,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,开拓城乡市场,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;
(八)监督、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,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,享有出资人权益;
(九)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精神文明建设,强化合作经济意识,弘扬合作社文化,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,组织开展对农民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,提高农民社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;
(十)组织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与省际间和国际间各种经济组织、社会团体、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、贸易、技术、人才交流和友好往来。
第十条 省社根据业务发展和任务的要求,依法投资设立企事业单位。此新闻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